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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评审细则
2017-03-01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第一条 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是教育部、自治区党委根据有关指示精神和自治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确保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出自治区高素质各类人才而设立的,旨在帮助内地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条 资助对象: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金额: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1500元。
第四条 经费使用:内地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95%用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用于清真食堂的维修等办学条件改善,或用于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难补助和管理支出。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经济困难本科生。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者;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院发布助学金评审信息。
2、评审工作须严格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奖励与资助科复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递交《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同时会同班委会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并将名单提交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审核: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对提交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学院进行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奖励与资助科。
(4)学生处奖励与资助科将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七条:助学金管理和发放: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金在我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