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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审条件

2017-03-01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

一、评选范围

我校在籍的2010届全日制毕业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职、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参评。

二、评选项目

院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本科生七个学期的综合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排名应在全班前1/3以内;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各门学习成绩优良。

(四)市级优秀毕业生只在本科毕业生中评选,并从综合测评前十名中产生。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应获两次以上(含两次)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应获得过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六)对于已落实去向并签约的毕业生因个人原因变更原先意向的,除按学校有关违约规定程序办理外,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七)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八)家在内地,主动要求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工作或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