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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6月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7-03-01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强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本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贷款学生达到规定的条件,由学校予以减免还款的奖励性资助方式,是其他资助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奖贷基金;
(二)学校专项拨款;
(三)回收的贷款;
(四)校友捐赠及其他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发放金额及比例:
(一)奖励性贷学金每人限额2000元;
(二)奖励性贷学金的发放人数每年不超过当年在校本科生总数的2%;
(三)学生处可根据特殊情况调整奖励性贷学金的金额和比例。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生;
(二)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出现临时困难的本科生;
(三)诚实守信,能按规定还款;
(四)学习勤奋,刻苦努力,生活俭朴;
(五)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原则:
(一)学生每年5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奖励性贷学金申请表》;如出现突发的特殊情况,学生可 随时提出申请。
(二)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学院。
(三)学生申请获准后,由学生处和学生签订《奖励性贷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
处、学院和学生各执一份)。
(四)协议签订后,学生处将奖励性贷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五)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奖励性贷学金的次数原则上为一次。
第七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有权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奖励性贷学金的申请;
(二)学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减免贷学金的申请;
(三)学生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贷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
贷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有义务按照规定偿还贷学金;
(五)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
(六)学校鼓励学生毕业后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时捐赠资金,作为奖励性贷学金的本金。
第八条 还款程序: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款的,应在毕业当年6月份前偿还。
(二)学生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应在毕业当年6月份前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贷学金的,应与学校签订《奖励性贷学金还款协议书》,
可在毕业后还款,但最长还款期不超过毕业后一年。
(四)毕业后还款的学生,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将最新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
(五)毕业后还款的学生,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暂存所在学院,贷学金全部还清时取回
;或者贷款学生找到学校教职工作为还款的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
(六)毕业学生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时仍未还款的,学校采取包括公布违约名单在内的相
应措施催交还款,并要求违约学生支付贷学金总额50%的违约金。
(七)学生退学、休学、出国或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偿还全部贷学金。
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八)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或非正常死亡,免还全部贷学金。
第九条 奖励性措施: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全部偿还贷学金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30%。
(二)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50%: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学习类奖学金;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员、社会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
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爱心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3、毕业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成绩突出,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
认可;
5、能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勇于克服困难,事迹突出,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认可;
6、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所在班级(党支部)或宿舍两次获得学校奖励。
(三)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金:
1、毕业当年保送研究生;
2、响应国家号召,到非生源所在地的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就业或应征入伍;
3、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支援西部建设;
4、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
生);
5、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或同等奖学金;
6、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四)上述第(一)、(二)、(三)款的优惠措施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一)必修课有2门不及格;
(二)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