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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鼓励应届毕业生面向西部、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2017-03-01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毕业生的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针对性地进行毕业教育、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在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重要意义,鼓励毕业生自觉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单位锻炼成才;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鼓励性、保障性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西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广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毕业生开拓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渠道,让毕业生更多地了解西部地区和基层,让他们充满热情和信心地投入到西部地区和基层的广阔空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到西部地区就业的非西部生源毕业生,户口可迁回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单位。
(三)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赴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对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到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7000元;对到西部其他省市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5000 元。
对到非西部地区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再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毕业生在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非西部地区的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后,表现良好、经原单位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者,可给予适当分数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五)对于去西部、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后考取我校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可优先予以审批。
(六)积极鼓励毕业生自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学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优惠。
五、参照本意见享受奖励的毕业生,毕业后如与原西部、基层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退回学校改派的,须将荣誉证书与全额奖金退还学校。
六、本意见的有关政策优惠和奖励规定只适用于在毕业当年6月25日前办理完就业签约手续并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励申请的统招统分毕业生。毕业生签约单位和单位所在地以就业协议书为准。本意见所称西部地区指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基层是指除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以外的城市所辖县及县级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及城市社区。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
2015年3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