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4号)

2017-02-28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包括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其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系)负责本院(系)研究生新生复查和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系)报学生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由学院(系)报学生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院及国际交流处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年度录取数据提供给学生处,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学院(系)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对新生进行初查,并将新生报到情况报送学生处。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校医院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照《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容的意见》(教学函〔2014〕2号),复查主要通过对新生名册、学生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审核、比对、检测完成,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为同一人;

(二)考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考试过程及成绩、录取资格等各环节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在职人员因原单位公派短期(一年内)出境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本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系)和研究生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第(一)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第(二)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原单位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系)和研究生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注册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2014-2015学年校办字5号)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转学。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学院(系)、转专业或转学。

(一)在本学院(系)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和学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系)主管负责人的同意并考核后,与培养计划一起,报研究生院批准,到学生处办理手续。 

(三)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和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到本市范围内其他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学生处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到外省(市、区)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学生处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学校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生到学生处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者,户籍和档案应随本人同时迁出。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在职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校医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持复学申请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案。

第五章  保留学籍与恢复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参军入伍,包括国内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际学生服兵役的;

(二)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上的;

(三)因参加社会实践、因私出境等原因离校三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六条 保留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学籍时长原则上应与实际服役期一致。公派出境保留学籍时长与公派时长一致。因参加社会实践、因私出境等原因保留学籍最长为一年。

第十七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原则上不参评奖助学金,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24号)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后,持恢复学籍申请材料到学生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三)恢复学籍的学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内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可保留至服役期满后一年。恢复学籍时,学生应于服役期满后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30日未提出复学、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需由导师和学院(系)出具意见,再报学生处。因学习年限或学业成绩原因退学的,还需报研究生院处出具意见。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的学生退学事宜,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情形,由学生处报主管领导批示。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起6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找到聘用单位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缴学费的退学学生,在将学费收据交回财务处后,可按学校规定按月计退学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7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原则上不再予以延期。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期内,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不安排其住宿等;学生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准予毕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毕业水平建议准予毕业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按结业处理;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论文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培养单位建议按结业处理;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符合申请答辩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要求,或者学习期满时仍有课程考试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不通过,但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者,予以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已退学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未达到肄业条件者,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考入者,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导师认为未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不予推荐的或者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培养单位批准延期答辩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并报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医院”,除明确为“校医院”的以外,均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2006学年校政字18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