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14-2015学年校政字3号)

2017-02-28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升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生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系)负责本学院本科生新生复查和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国人民大学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学生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由学院报学生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及国际交流处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年度录取数据提供给学生处,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学院(系)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对新生进行初查,并将新生报到情况报送学生处。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校医院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照《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容的意见》(教学函〔2014〕2号),复查主要通过对新生名册、学生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审核、比对、检测完成,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为同一人;

(二)考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考试过程及成绩、录取资格等各环节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和留学生办公室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报学生处。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注册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2014-2015学年校办字5号)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校允许本科生在适当情况下,申请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4号)执行。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到本市范围内其他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学生处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到外省(市、区)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学生处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学校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生到学生处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者,户籍和档案应随本人同时迁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本科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因身体原因休学应附有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持复学申请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学生同时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随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保留学籍与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参军入伍,包括国内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际学生服兵役的;

(二)公派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三)因参加社会实践、因私出境等原因离校90日(含)以上的。

第十八条  保留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长原则上应与实际服役期一致。公派出国(境)保留学籍时长与公派时长一致。因参加社会实践或因私出境等原因保留学籍的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十九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本科生学籍变动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原则上不参评奖助学金,具体操作办法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24号)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持恢复学籍申请材料到学生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三)恢复学籍的学生按原培养方案随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内学生参军入伍的,学籍可保留至服役期满后一年。恢复学籍时,学生应于服役期满后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必修课程(包括教学环节)学分按门次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不及格的; 

(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连续两个学期未能达到学校主管部门的训练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按照校团委和体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30日未提出复学、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因学习成绩或学习年限原因退学的,由学院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出具意见;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因未达到学校主管部门训练要求退学的,分别由校团委和体育部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出具意见;本人申请退学的,同时应由其父母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六)款的学生退学事宜,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情形,由学生处报主管领导批示。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之后60日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缴学费的退学学生,将学费收据交回财务处后,可按学校规定按月计退学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学方案要求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者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可以申请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以旁听的方式修读未通过的课程(或者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若在返校重修课程(或者教学环节)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学生住宿自理,同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办理。

第三十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副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副修该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辅修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申  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医院”,除明确为“校医院”的以外,均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制四年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学制五年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2006学年校政字2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