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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2017-02-28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日经2009—2010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四条 学生户籍报批
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处在每年10月30日前,分别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材料,供保卫处去海淀分局申批新生落户事项。
(一)研究生院需提供的材料:
1、《录取研究生入户通知书》;
2、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年度博士生、硕士生新生入学名册》原件两份。
(二)招生就业处需提供的材料:
1、学校当年上报教育部的招生计划书,以及教育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盖有我校公章的《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户籍报批单》、《××××年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申报户籍情况统计表》;
3、每页盖有我校公章的《中国人民大学××××年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各两套。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四)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由各学院(系)收集整理,经保卫处审核后,与自愿放弃迁移户口学生的申请书(加盖院系公章)一并送交保卫处保存备案。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
3、迁移证丢失。
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保卫处按招生就业处造册的学生去向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学院(系)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或《常住户口登记卡》。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文件和招生就业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就业处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招生就业处应将当年外埠籍暂未就业毕业生名单造册,交保卫处备案。
(二)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因工作关系从外省市调入我校人员、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来校人员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1、夫妻一方在北京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
4、无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三)原户籍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如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四)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办理户籍时,应将《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报到证”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为其办理进京指标后,再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学校集体户口。
(五)进站博士后办理户籍需提供: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准予迁入证明”;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录取通知”复印件。
第九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需迁出户籍时,应持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海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出站时,户籍应做相应变动,本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海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办理《入户通知单》手续。
第四章 新生儿上户
第十条 我校集体户口职工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一方在我校集体户籍上户时,须持下列材料到保卫处办理上户手续: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京为集体户籍时,应携带其在京《常住人口登记卡》;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另一方为外埠户籍时,应携带其户口本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婚学生子女的户籍,严格按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管理与借用
第十二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需将户口迁至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借用手续和委托他人办理借用手续的方式借用。
(一)本人亲自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
(二)委托他人到保卫处借用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1、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2、委托人所在院(系)(或工作部门)、学号(职工号)、身份证号码以及事由。3、如是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
第六章 更换、补办身份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京外新生和从外埠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换身份证,程序分别为:
(一)新生更换身份证的手续由所在学院(系)统一办理。
1、新生在京落户手续结束后,保卫处通知各学院(系)领取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
2、各学院(系)领到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组织学生到海淀派出所照相。
3、各学院(系)分别到海淀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回执并向学生发放。
(二)教职工更换身份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教职工应持从保卫处借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海淀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有遗失、损坏的,可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前往海淀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