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答辩工作安排
2016-12-13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答辩工作安排
工作阶段 |
时间安排 |
责任主体 |
工作内容 |
注意问题 |
|
学位申请 |
答辩工作安排 |
4月1日前 |
学院教务秘书 |
1、制定学院答辩工作安排; |
学院工作安排应比研究生院规定适当提前。 |
学位申请提交 |
硕士研究生 |
1、登陆研究生学位管理系统,填写学位信息,提交学位申请; |
1、学位信息及答辩申请提交后若有变动,在截止时间前联系教务秘书修改; |
||
答辩资格审核 |
研究生指导教师 |
1、导师审核学位论文,填写答辩推荐意见,交研究生教务秘书; |
1、导师对学位论文质量负有主要责任,学位论文不符合答辩要求,导师不可填写推荐意见; |
||
答辩计划上报 |
学院教务秘书 |
1、在系统内提交学院答辩计划; |
1、逾期不接收答辩计划之外的人员申请学位; |
||
论文制作 |
学位论文印制 |
学位论文 |
学院教务秘书 |
1、提交答辩计划后,学院教务秘书领取、发放论文封面,组织打印论文; |
1、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撰写和印制要求》; |
评阅答辩 |
学位论文评阅 |
5月22日前 |
学位论文评阅人 |
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进入答辩阶段: |
1、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不少于两人,由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注担任,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
学位论文答辩 |
学位论文 |
1、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
1、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四人,由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注)担任; |
||
学位论文修改 |
硕士研究生 |
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按专家意见进行适当修改。 |
|
||
分会校会 |
分会材料提交 |
5月23日- |
学院教务秘书 |
向分会教务秘书提交需审议的材料。 |
答辩未全票但通过的人员,须由教务秘书填写单独的学位审核表报分会讨论审议。 |
分会讨论 |
分会教务秘书 |
1、分会秘书组织召开分会,形成决议; |
分委员会成员到会人数达到分委员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否则视为无效。 |
||
校会讨论 |
待定 |
学位评定委员会 |
学位办组织召开校学位委员会。 |
|
|
证书制作与发放 |
学位信息报盘 |
领取证书前 |
硕士研究生 |
1、学生通过学位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填写; |
未提交学位信息将影响学位证书认证,请教务秘书敦促学生完成。 |
学位证书发放 |
专业学位办通知 |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 |
1、教务秘书来专业学位办签字领取; |
1、证书贴两寸(蓝底免冠)照片; |
注: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