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规范(试行)
2018-09-29 文:社会学院 图:社会学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全面深化博士生教育综合改革若干要点> 的通知》(2014-2015学年校政字22号)文件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研究生包含所有在校注册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 培养规范如有变动,以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章 博士生培养
第四条 培养环节与基本要求
1. 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学制4年。按学校规定,最长不超过8年。
2. 基本培养环节原则上包括课程学习、主文献报告、综合考试、开题报告、进展报告、预答辩以及博士学位答辩。
3. 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各系(专业)负责人应成立本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教师组成,原则上应包含本系(专业)全部研究生导师。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负责本系(专业)博士生培养各环节相关工作。
4. 博士生课程全部结束并成绩合格,且主文献报告经导师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考试。主文献报告可在前3个学期陆续完成并分批提交导师审阅。综合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4学期,最晚第12学期结束。
5. 综合考试通过后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阶段。开题报告原则上安排在第5学期,最早第4学期开始,最晚第13学期结束。
6.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后各系(专业)可自行安排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原则上安排在第6学期,最晚第14学期结束。
7. 进展报告通过后方可申请预答辩。预答辩原则上安排在第7学期,最晚第15学期结束。
8. 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答辩原则上安排在第8学期,最晚第16学期结束。
9. 上述所有环节在进入下一环节时,均需经过导师签字同意;上一个环节如未通过,不能进入到下一个环节。
第五条 主文献制度
1. 各系(专业)应建立完善的主文献资料库,制定本系(专业)主文献目录(建议区分必读书目和选读书目),可与博士生主文献课程内容相统一。
2. 博士生在综合考试之前,要基于但不限于本系(专业)主文献目录,完成必读与选读书目各不少于15本/篇的主文献报告,每篇报告不少于1000字。主文献报告由导师认定是否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能参加综合考试。
第六条 综合考试制度
1. 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和专业主文献两个部分,应当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对本专业主文献的研读情况,主文献内容所占比例不少于全部试题的50%。
2. 综合考试由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不得为单个博士生单独组织考试。综合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4学期的第11~12周之间进行。
3. 综合考试作为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具有淘汰功能,首次不通过者可参加本系(专业)统一组织的补考或参加为下一年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考试,再次不通过者可参加为之后年级统一组织的补考或综合考试。综合考试最多可以参加3次。
第七条 开题报告制度
1. 开题报告会是为阐述、审核、确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监督和保证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2. 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阶段。开题报告原则上安排在第5学期的第17~18周之间进行。如有出国交换等特殊安排,可提前申请安排在第4学期的第17~18周之间。为保证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正式答辩之间应至少间隔12个月。
3.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学位论文开题的博士研究生应于开题报告会举行2周前(即第5学期的第15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并送交本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备案。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者,不得参加本学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4.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考评成绩,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档。开题报告“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开题报告“修改后通过者”,须根据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可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写作阶段;开题报告“不通过者”须6个月后重新准备开题报告。
第八条 进展报告制度
1. 进展报告在各系(专业)内部自主开展,目的是督促、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写作。
2. 在博士生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向本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进行博士论文主要内容和进展的汇报。进展报告原则上安排在第6学期的第17~18周之间进行。如有出国交换等特殊安排,可提前申请安排在第7学期的第2~3周之间进行。
3. 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在听取博士生的进展报告后,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并考评成绩,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档。进展报告“通过者”,可申请进入预答辩阶段;进展报告“修改后通过者”,须根据老师们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经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可申请进入预答辩阶段;进展报告“不通过者”须重新准备进展报告。
第九条 预答辩制度
1.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正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至少3个月前完成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原则上安排在第7学期的第15~17周之间进行。
2.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已完成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经审查合格的;②博士学位论文已修改定稿,并被导师推荐参加预答辩的。没有导师对论文签署的意见,预答辩组不接受论文审阅和预答辩。
3.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组织。申请学位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于预答辩举行3周前(即第7学期的第12周)向本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提出预答辩申请,并提前2周(即第7学期的第13周)提交完整博士论文供委员会成员审核。未按时提交预答辩申请和完整博士论文者,不得参加本学期学位论文预答辩。
4. 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全面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的规范性和创新点,经充分讨论后对论文做出综合评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5. 预答辩的结果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无记名投票以百分制打分方式进行,其算术平均分与“预答辩结果”的关系如下:①80分(含)以上者,为预答辩“通过”;②70分(含)~80分(不含)者,为预答辩“通过但要进行适当修改”;③60分(含)~70分(不含)者,为预答辩“通过但责成导师督促学生作重大修改”;④60分(不含)以下者,为预答辩“不通过”。
6. 所有申请人应根据本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在预答辩中提出的论文修改意见,对论文做相应修改,并提交与修改意见一一对应的修改说明。
7. 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依据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需修改后通过(包括适当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种情况)的博士研究生,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预答辩申请。学位论文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预答辩申请。
8. 对需要再次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各系(专业)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时候组织安排预答辩。
9. 预答辩未通过的论文不能进入正式答辩。
第十条 答辩制度
1. 预答辩通过3个月后,方可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流程》申请博士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第8学期。
2. 首次答辩不通过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对论文进行充分的修改后,申请第二次答辩。
第三章 硕士生培养
第十一条 培养环节与基本要求
1. 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制2年。按学校规定,最长不超过5年。
2. 第一学年以课程学习为主,第二学年以论文写作为主。涉及综合考试(各系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预审,以及答辩等培养环节。
3.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专业导师组联合培养和师生双向选择下的导师指导制相结合原则。各系(专业)应成立本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教师组成,原则上应包含本系(专业)全部硕士生导师。硕士生指导委员会负责本系(专业)硕士生培养相关事务。
4. 硕士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之前,需结束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开展综合考试的系(专业)硕士生还需通过综合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后各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统一安排论文预答辩/预审,硕士生预答辩/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5. 上述培养程序在进入下一环节之前,均需经过导师签字同意;上一个环节如未通过,不能进入到下一个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试制度
1. 学科综合考试由各系(专业)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主文献两部分。重点考察硕士研究生对专业主文献的研读情况,主文献内容所占比例不少于全部试题的50%。
2. 综合考试由本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不得为单个硕士生单独组织考试。综合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3学期的第5~8周之间进行。
3. 综合考试以笔试方式进行。笔试满分100,60分视为通过。
4. 综合考试作为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培养环节具有淘汰功能,首次不通过者可参加本系(专业)统一组织的补考或参加为下一年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考试,再次不通过者可参加为之后年级统一组织的补考或综合考试。综合考试最多可以参加3次。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制度
1. 开题报告会是为阐述、审核、确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监督和保证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2. 硕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阶段。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安排在第3学期的第10~12周之间进行。
3. 申请学位论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应于开题报告会举行2周前(即第3学期的第8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并送交开题报告委员会成员备案。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者,不得参加本学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4.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考评成绩,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档。开题报告“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写作阶段;开题报告“修改后通过者”,须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经开题报告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可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写作阶段;开题报告“不通过者”须重新准备开题报告。
第十四条 论文预答辩/预审制度
1.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正式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一个月前完成论文预答辩/预审。预答辩/预审原则上安排在第4学期的第6~7周之间进行。
2.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已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经审查合格的;②硕士学位论文已修改定稿,并被导师推荐参加预答辩/预审的。没有导师对论文签署的意见,各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不接受论文预答辩/预审。
3. 预答辩结果由相关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无记名投票以百分制打分方式进行,其算术平均分与“预答辩结果”的关系如下:①80分(含)以上者,为预答辩“通过”;②70分(含)~80分(不含)者,为预答辩“通过但要进行适当修改”;③60分(含)~70分(不含)者,为预答辩“通过但责成导师督促学生作重大修改”;④60分(不含)以下者,为预答辩“不通过”。
4. 预审结果由相关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论文修改意见返回硕士生。
5. 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的硕士研究生,应依据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需修改后通过(包括适当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种情况)的硕士研究生,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预答辩/预审申请。学位论文未通过预答辩/预审的硕士研究生,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预答辩/预审申请。
6. 所有申请人应根据本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在预答辩/预审中提出的论文修改意见,对论文做相应修改,并提交与修改意见一一对应的修改说明。
7. 对需要再次预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各系(专业)硕士生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时候组织安排预答辩。
8. 预答辩/预审未通过的论文不能进入正式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制度
1. 预答辩/预审通过后,可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流程》申请硕士论文答辩。
2. 答辩不通过者,在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按学校相关要求申请第二次答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颁布之日后入学的研究生。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培养遵照入学当年的学生手册或培养方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学院及各系相关规定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